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承担起现代社会服务的重任,为完善社会机制,改善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但是要注意的是: 1、仲裁书中有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时间,期限届满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是劳动仲裁裁决书,需要15天以后,因为劳动仲裁给予裁决双方15天的诉权,如果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在这15天年内裁决尚未生效,不能申请执行。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5、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劳动争议的范围。 2、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 3、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便是申请仲裁执行的期限的确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