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区别 |
释义 | 对于受贿罪与渎职犯罪的竞合,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一直存在争议。不能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也不能适用吸收原则或择一原则。解决方法是取消对受贿与渎职的专门规定,同时在法律中增加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的规定。否则,根据择一原则,刑罚将因数额不同而导致混乱。根据具体情况,应根据渎职罪的具体罪名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对于其他渎职犯罪中的具体个罪与受贿罪的竞合,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法学界亦有上述多种观点。 首先,不能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因为普通法与特殊法的竞合关系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属种关系,而受贿罪与渎职个罪显然不存在这种关系。 其次,不能适用吸收原则。此种受贿罪与渎职罪都属故意犯罪,且实施的行为大体上一致,没有重行为与轻行为之分,更没有实行行为与预谋行为之别。 第三,不能适用择一原则。但这样做必然会出现一种罪名因数额的不同而由一个机关内部的两个部门管辖的问题,导致管辖的混乱。 对上述问题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取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渎职的定罪问题的专门规定,同时,应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有第一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适用择一原则,那么必然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的,渎职罪中个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受贿罪中的最高刑分别为死刑和无期徒刑,因此只能定受贿罪;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条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而受贿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只能定渎职罪的具体罪名;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如果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而渎职罪中几乎所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均高于此数,对此类情况应按具体的渎职罪处罚。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受贿罪与渎职犯罪的竞合问题,法学界存在多种观点。首先,不能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因为二者并无属种关系。其次,吸收原则也不适用,因为受贿罪与渎职罪的行为大体上一致。第三,择一原则会导致管辖混乱。因此,我们建议取消对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渎职的专门规定,并在相关法条后增加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问题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可以避免因数额不同而导致罪名混乱的问题的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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