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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释义
    民法典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也是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是在公力不能及时对私人权利进行保护时的一种例外的权利救济形式。
    就其本质而言,紧急避险行为是通过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护一个较大的利益。与正当防卫一样,这种行为具有普遍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不仅为人们的一般价值观所认可,而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紧急避险案件案由主要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以自然人为主,多为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状态下为避免危险发生或损害扩大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或自己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方诉请赔偿,紧急避险人以紧急避险进行抗辩,法院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是否超过限度,并以此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人身、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加害行为,是紧急避险人于紧急危险的情况下,无法寻求公力救济以排除危险,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人牺牲较轻的利益,不得已所为的避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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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