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离婚所签协议有没有效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一起离婚协议无效的案件。赵某与妻子在1995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但后来赵某哥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赵某在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经过鉴定,法院确认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判决赵某10年前与妻子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效。本文主旨在于阐述精神病患者在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法律地位以及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的审查和确认方式。 法律分析 十年前,精神病患者赵某与妻子达成离婚协议,并签署了相关文件。如今,十年过去了,他的兄长提请法院确认这份离婚协议无效。近日,南汇法院再确认。 赵某自1995年6月起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撤消了赵某10年前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 1995年6月,赵某与妻子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约定1991年建造的两上两下新房归刘女士所有,老宅基地旧房归赵某所有。1996年1月,当地民政部门准予双方的协议离婚登记。之后,赵某与刘女士开始过起了互不相干的生活。然而到了去年初,赵某和刘女士各自所有的房屋都面临着动拆迁。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刘女士分得的房屋可以得到动迁补偿费用是赵某所得房屋补偿费的数倍。 2004年11月,赵某哥哥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审查赵某在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确认赵某自1995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及1996年1月登记离婚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赵某10年前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无效的判决。 拓展延伸 精神病人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在精神病人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那么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经过遗嘱人、遗嘱见证人和遗嘱受遗赠人的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打印或者录音、录像等可以视为遗嘱的形式。因此,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离婚协议中其精神状态相对稳定,那么该协议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如果精神病人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精神病人有权处分其财产,那么该协议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离婚协议中其精神状态相对稳定,那么该协议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精神病患者赵某与妻子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经过多次审理和鉴定,最终南汇法院确认赵某在1995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该判决对于赵某和刘女士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需要依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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