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实质变更法律后果以及合同的类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合同协议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合同的法律类型以及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变更后的合同应按照新的协议履行,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代替了原合同条款,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变更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在合同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新的合同协议履行,取代了原有的合同。原有的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合同的法律类型包括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等。 一、合同实质变更法律后果 合同实质变更法律后果是按照新的协议履行; 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代替了原合同条款,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 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对于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单方面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作出的履行。但是,对于已经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或其他费用)和标的物数量多于变更后的,多收的部分应当返还。 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时可以免责的。在合同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法律类型 合同的法律类型如下: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法律效力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新的合同协议履行,取代了原有的合同。原有的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合同的法律类型包括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等。在合同变更时,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时可以免责的,在合同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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