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枣庄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
释义 | 本文详细介绍了山东枣庄拆迁安置流程及拆迁标准。拆迁的前提和基础是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人需提交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相关部门申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不能达成一致,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包括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 法律分析 一、山东枣庄拆迁安置流程及拆迁标准详细说明 1. 取得拆迁许可证是拆迁的前提和基础,表明您已获得了拆迁的资格。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实施征收或者征用的一种行为。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是拆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或者征用时,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另一类是政府对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实施征收或者征用时,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拆迁补偿的标准、程序、方式等都有详细规定。同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是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的解决依据之一。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方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责任,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责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对于维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存在的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结语 拆迁流程及拆迁标准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作的规定,其中包括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前提和基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协商阶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申请。同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也可以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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