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决策权与股份比例之间的关系 |
释义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可以通过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来影响公司的决策。然而,控股股东并不一定拥有决策的最终权力,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持股比例大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有更大的权力,但他们也可以选择不参加会议或委托他人代表投票。如果散户持有的股份超过50%,他们无法左右公司的决策,除非他们联合起来成立公司。 法律分析 一、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一个股东对公司控股有两种情况: 1. 绝对控股,即股权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0%; 2. 相对控股,即股权占总股本比例在50%以下,但仍然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力。 2、相对控股,股权小于50%,但是是最大的股东(如三个股东A,B,C,股权分别为40%,35%,25%,那么有40%股权的股东就是相对控股) 二、控股股东不一定就说了算,主要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章程规定一项决策必须至少有一个非控股股东同意才可以通过,那么控股股东就不能说了算。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好。 三、买了股票就是公司股东,如果你愿意,当然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如果你的持股比例大,你还有很大的权力,当然你不参加也可以,或者你可以委托别人投票等等 四、如果众散户持有的股份超过50%(对这个公司来说就是灾难了,这种情况不容易出现,证监会也会监管,防止这类恶意收购),由于他们没有形成合力,每一个单一的散户的股份不大,无法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实际上不能左右公司,海事通过股东会来保证传记的权力,除非这些散户联合起来成立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就是最大股东了。 结语 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一个股东对公司控股有两种情况: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相对控股指股权占总股本比例在50%以下,但仍然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实质影响力。控股股东不一定就说了算,主要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众散户持有的股份超过50%,每个单一的散户的股份不大,无法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实际上不能左右公司。因此,公司需要通过股东会来保证股东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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