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
释义 |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应作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或至少是上市公司)股东代表权诉讼而言,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是否可以将此类案件定性为非财产案件而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用,或区分案件的共益权、自益权性质区分收费标准与方式等等,都应加以明确规定。 至于滥诉之防范,因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股东的资格作了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限制,诉讼的条件并非轻易可达成,因而,将股份有限公司(或至少是上市公司)股东代表权诉讼预交诉讼费的门槛大为降低,是可行的。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 1、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前置程序:上述股东应当首先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上述股东应当书面要求董事会或者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原告只享有名义上的诉讼权,胜诉后的利益归公司所有,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因为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 二、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他人侵害到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没有行使诉权,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等的侵害,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或者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两种原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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