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证券基金交易存在欺诈行为,需要一系列证据,如涉案证券的出售情况、交易细节、相关人员间的通信等。相应的证据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证券交易中的收据等文件中可以获取。同时,还需验明交易对手方、经办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涉案证券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充分的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证券服务机构的经营者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引诱、虚假宣传证券交易品种、发行人或者证券投资项目的利益、风险收益特点。 (二) 隐瞒重要事实。 (三) 窃取客户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欺诈行为,不得虚构或者故意隐瞒基金投资风险信息,不得误导,不能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