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权归属于哪些债权人 |
释义 | 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享有不同的优先权,包括财产担保债权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企业职工、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等。普通股东和债券持有人属于普通债权人,其受偿权较低。 法律分析 在破产案件中,不同种类的债权人享有不同的优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偿还。此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也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些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得到偿还。 企业职工,特别是那些已经退休或者失业的职工,也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在企业破产后能够得到优先照顾。 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如海关、税务部门等,也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是因为他们代表了国家的利益,所以在企业破产时需要得到优先偿还。 其他的债权人,如普通股东、债券持有人等,则是普通债权人。他们享有企业破产后的剩余价值,但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他们的受偿权较低。 拓展延伸 债务清偿顺序及债权人优先权分析 债务清偿顺序及债权人优先权分析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债务清偿的顺序,并确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根据我国法律,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先清偿法定优先权债权,再按照债权种类和时间顺序依次清偿。法定优先权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其次,按照债权种类,例如有担保的债权、普通债权等进行清偿。最后,按照债权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债务清偿顺序的公平合理性,保护各方利益。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享有不同的优先权。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以及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部门都享有优先权,以确保他们能够在企业破产时先行得到偿还。此外,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他们也享有优先权。普通股东和债券持有人则处于较低的受偿权位置。债务清偿顺序及债权人优先权的确定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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