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税务部门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税务检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当在税务检查开始前将检查的事由、目的、范围、期限以及检查的法律依据告知被检查单位。此外,如果被检查单位被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单,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先予公告。因此,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时通常会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应当在检查开始前将检查的事由、目的、范围、期限以及检查的法律依据告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9〕58号):“税务部门在纳税人的选取、抽查、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执纪,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行政效能。其中,“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作为税务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