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更婚姻状况,有四种情形:1、结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结婚双方本人到场办理;2、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结婚双方本人到场办理;3、撤销婚姻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当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4、诉讼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除非是通过诉讼离婚,且出现极为特殊的原因,诸如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情形,否则,变更婚姻状况一定本人到场。 一、离婚纠纷案的特点是什么 离婚纠纷案的特点是人身属性强。离婚纠纷案件双方都要在场,一方缺席不能开庭。第三个特点是离婚案件有规定外,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还要出庭吗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本人还要出庭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例如,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