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女职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1、矿山井下作业,即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或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