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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变更有争议怎么办
释义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以上规定,要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一、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获得法院和仲裁机构支持的,合同要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继续在公司上班,;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情势变更情形,而仍坚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如果劳动主动提出辞职的,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劳动者不要主动提出辞职。在遇到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而需要作出选择时,如果在你已经明确表明不接受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你最好先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要选择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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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