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抚养费是否必须要同时进行 |
释义 | 1、探视权并不是必须要和抚养费同时进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强制性规定。探视权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一、探视权有哪些特征 1、权利主体的单一性。 由于探望权的对象是与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或母单独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这是由探望权的特定性所决定的,权利人不能允许他人使用其探望权,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探望权不可与权利人的人身分离。 2、情感利益的特定性。 它是特定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如父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或者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利益,而且这种情感具有人的伦理性。 3、精神利益非财产性。 探望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减轻伤害的功能,能满足子女接受父母双方关爱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变得自闭抑郁,或者变成社会的问题少年。探望权具有这种从情感上得到支持、心理上得到满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征,使探望权从父母照顾权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亲属法上的一种特殊身份权。 由于探视权的单一性、特定性和财产性,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家长不可以因为个人情感因素违背法律。若不想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努力给孩子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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