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 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 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