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1)如实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爆破作业进行报批。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