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可能造成泄密信息失控的; 在互联网及其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 未按保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将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为他用,可能造成涉密信息失控的; 涉密信息系统未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测评机构的系统测评并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 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不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