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烟叶烟丝卷烟交消费税的环节如下: 1、烟叶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2、卷烟在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环节(以下简称初始环节)先征收一道消费税,到批发环节再加征一道消费税,卷烟两个环节均采用复合计税方式(即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额*比率税率+销售量*定额税额; 3、烟丝在初始环节征收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方式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量(委托加工收回量或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