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每年度本机关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原告5人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五)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上级公安机关要求下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八)其他可能对本级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依据:《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章》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包括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公安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 公安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代表公安机关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可以指定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原则上由被诉行政行为办理部门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每年度本机关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原告5人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五)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六)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上级公安机关要求下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八)其他可能对本级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