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做好哪些准备 |
释义 | 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做好哪些准备 公诉人在庭审中可以做好的准备: 虽然每个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不同,公诉人答辩的具体内容各有特点,但随机答辩仍有其共性,在不同的案件控辩过程中均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是公诉人在庭审中经常遇到的,可以做好有预测性的答辩准备。 一、发挥监督职能,正确驳斥翻供 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不少见,常见的是被告人并不以事实和证据说明其翻供的理由,而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辩护人往往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翻供是否成立,而是直接从所谓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入手,明确提出:“由于违法导致我的当事人原有罪供述有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辩护观点,进而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仅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论述被告人翻供不成立,虽然能奏效,但也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显得被动、无力;二是不能维护侦查机关形象,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结果,即不能有力地说服合议庭,又在旁听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公诉人强有力的答辩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申明:公诉人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严格依照对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检察局)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并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不要受被告人所谓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这一虚假供述的影响,这只能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对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逼供、诱供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答辩不仅内容全面,而且主动、有力,社会效果较好。 二、抓住矛盾,果断反驳辩护观点 在庭审控辩中,辩护人的发言往往是以全面否定起诉书的指控拉开辩护序幕的。如在一起伤害案的首轮辩护中,辩护人首先强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之以大篇幅地辩护发言进行论证,但在其辩护词中又以有过错为由,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很显然,在同一辩护中就出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实际上的无罪辩护与有罪前提下的从轻处罚这两种矛盾的观点,此时,公诉人只要将其矛盾予以揭露就会令辩护观点无立足之地。 因此,公诉人在庭审控辩过程中,依据事实和证据作理论性的指控发言,发现和借用辩护观点的矛盾,果断地加以反驳会收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三、坚持指控权,否定比较式的辩护观点 在多被告人的庭审辩论中,有的辩护人常用其当事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比较的方来论述其当事人罪轻或否定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这种比较式的辩护观点在形式上一是越权辩护,在辩护中加入了具有指控成分的观点。二是有悖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进行简单比较的原则。因此,公诉人在答辩中应注意把依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摆在第二位,首先应注重把坚持指控权作为根本观点。 四、强调综合答辩,防止辩护人将其观点强加于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辩护人多,其辩护观点亦多,鉴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公诉人应以综合答辩为主要答辩方法。既使如此,公诉人答辩时也难免有遗漏。因此,常有辩护人在下一轮答辩中提出:“辩护人在上一轮答辩中提出的某观点,公诉人未予答辩,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公诉人实际上已同意辩护人的某辩护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先不急于就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应首先对辩护人的辩护方式提出异议,然后再进行具体反驳。其具体答辩是:“公诉人认为对辩护观点,公诉人可以综合答辩,也可以有选择的答辩”。将公诉人未予答辩的辩护观点视为公诉人已同意此观点,这未免有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之嫌,这种答辩方式不足为训,实际上公诉人在上一轮综合答辩中已对某辩护观点作了简要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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