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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贷款是否可以展期
释义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对于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此外,个人申请银行贷款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三种方式。抵押贷款是最常用的贷款方式,适合借款人工作和收入不够稳定或者贷款额度要求比较高的情况。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借款人群体。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对于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个人申请银行贷款有哪些方式
    一、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最常用的贷款方式。抵押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比如:房产、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
    适合人群:借款人工作和收入不够稳定,或者贷款额度要求比较高。
    2、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差不多,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保证物品不一样。质押物品以动产为主,比如:国债、存单、债券、仓单等。
    3、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需抵押和担保,仅凭个人信用即可贷款。
    由于信用贷款风险较大,银行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经济前景等情况有较高的要求。一般要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工资卡或者每月银行账号流水单),贷款额度一般是你月收入的5-10倍,如果借款人是公务员性质的工作,有可能获得更高额度。
    适合人群: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贷款额度要求不高。
    4、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指由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抵押(质押)。
    银行很少对个人发放担保贷款,一般只对少数事业单位工作者或者当地声誉较好的个人发放,或者是政策性贷款。
    适合人群:事业单位工作者、当地声誉较好的个人。
    拓展延伸
    个人贷款是指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贷款用途和贷款金额的不同,个人贷款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个人贷款类型:
    1. 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信用状况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种贷款通常不需要抵押物,利率相对较高,贷款额度一般在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2. 汽车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是指个人把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根据汽车估值而定,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3. 房屋抵押贷款:房屋抵押贷款是指个人把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额度较大,利率相对较低,但需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物。
    4. 信用卡分期付款:信用卡分期付款是指通过信用卡向金融机构申请分期付款。此种方式的利率相对较高,适用于那些无法一次支付全部消费金额的人。
    5. 学生贷款:学生贷款是指学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学习费用。这种贷款通常不需要抵押物,利率相对较低,贷款额度一般较小。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个人贷款类型,不同类型的贷款适用于不同的借款人和不同的情况。在选择贷款类型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充分了解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细节。
    结语
    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此外,个人申请银行贷款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等方式,适用于不同的人群和情况。借款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并确保按时还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05-19)\t第九条\t银行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自本条例实施起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专项贷款,用于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专款专用,由银行周转使用。银行每年给试验区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试验区内可设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十二条\t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三十二条\t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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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