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 劳务派遣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 2、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到期的经济补偿也适用本章依据。 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6、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因为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则也需要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