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避的六种情形 |
释义 | 回避的六种情形如下: 1、同所的其他律师是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 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6、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的复议】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1、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自行回避,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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