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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财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释义
    破产财产清算程序:首先,公司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正式成立后,公司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组成。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然后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债权和债务。清理后,必须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项工作的基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清算的时候,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转向特殊的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算债务,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经有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可按方案分配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告和各种财务账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报告生效。提交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销公司,并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结束,公司清算实现了其最终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失。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利润不均等其他人为因素,公司倾向于解散,个别股东无法清算,因此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这一举措是由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股东合同自治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公司法的私法调整范畴,上述纠纷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国家一般不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重视和尊重公司的高度自主权,只有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面临损害时,才能适当介入公司内部运营,不能按个别公司、个别股东的要求自由或强制清算,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生活的秩序,司法调整被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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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8: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