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患者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医疗纠纷中患方有哪些权利 (1)、封存和复印病历。病历资料是整个医疗行为的原始记录,是医疗纠纷的关键证据。所谓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两大类。客观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待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2)、封存现场实物。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应当提出与医方共同对现场实物按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封存后再由医方保管。现场实物开封时必须有患方在场,需检验的,也要由双方共同委托获得法律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由卫生局指定。(3)、防止损害扩大。患者因医疗过错遭受人身损害的,患方应当及时向医方提出,并要求医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损害或减轻损害,防止损害扩大。(4)申请尸检。医疗纠纷的患者死亡的,对死因不能确定或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后48小时内(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到7日)进行尸体检验。所谓尸检,即尸体解剖,是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患者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患者伤残或者死亡,从医学科学上看,存在多种可能原因,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患者原发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的可能,也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直接造成的可能,也有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还有其他原因的可能。通过病理解剖运用科学方法查明死因,目的是要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并确认为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死亡的事实。查明了真正死因,对于患者,死得瞑目;对亲属和医方,也了却一桩心事;而对于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更具有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5)、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能会根据纠纷性质釆取不同的维权策略,但如想主张该医疗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法院聘请或当事人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就患者人身损害和医疗行为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经过分析、研究后出具的医学结论性意见,是医学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证据,其证明力大于病历资料等其他书证和证人证言。(6)、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进行。根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家组适用回避规定,所以患方有权口头或书面对符合该条规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申请。此外,如专家有违反规定接受医方财物或其他利益,有权向医学会或有关部门举报。(7)、提出纠纷要求及解决办法。确定患者人身伤残或死亡糸医疗过错所致后,患方即可向医方提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协商(并非必经程序,属于当事人之间平等友好协商,如达成协议,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也可在l年内向医方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局提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行政调解要求(并非必经程序,也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立调解的行政程序,如调解达成协议,可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反映一定事实和诚信,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但无强制执行力),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是司法程序,法院的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医疗纠纷中患者应提交哪些证据 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患者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医疗纠纷患者怎么维权 一、协商解决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二、 行政调解因为现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大多数还是国家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跟卫生行政机构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所以,有很多医疗纠纷的患者一方认为卫生行政机构就是医院的“娘家”,认为让他们主持医疗事故的处理会一家人向着一家人,而忽视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虽然卫生行政机构跟医疗机构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把卫生行政机构的作用定位于居中的调解和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 患者死亡;(二)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以上的三条可以看到,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除的一个得要途径。因为有的时候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进行司法诉讼,一是时间太长,二是诉讼成本要高一些,而行政调解,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当把医疗争议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并无权直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他要进行调查,只有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部门才能认这为医疗事故,而对于那些复杂的,双方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提交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认定。卫生行政机构在进行行政调解的时候,要本着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在采取这种手段维权的时候,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跟双方协商要注意的问题一样,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第二是要防止有的卫生行政机构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耽误了进行医疗纠纷处理当事人的时间,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是有的卫生行政机构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越俎代疱,以行政强制命令双方接受他的调解意见。这两个极端,不管发生了哪一种,当事人都要及时结束行政调解,采取司法诉讼的手段解决。三、 司法诉讼司法诉讼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采取的最后的维权手段,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当人们的身体受到侵害的时候,当事人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四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自己或者死亡亲属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跟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医疗纠纷患者怎么陈述 医疗纠纷患者陈述范文: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XX村;联系电话:XX被申请人:XX医院。住址:XX。主要负责人:XX,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XX申请人XX,系XX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因该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X医院住院:综上,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行为,其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右手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XX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医学会申请人:年 月 日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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