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托委代理死亡但其哪些代理行为有效 |
释义 | 一、委托代理死亡但其哪些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事诉讼一般代理的权限有哪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1、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2、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3、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4、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人授予的,那么自然代理的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对于民事诉讼一般代理的权限,委托人需要在授权书上进行确认,并写明相关具体的事项。如若委托代理人行使的权限,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的,则其造成的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所以委托人在写授权书的时候,务必要慎重。 三、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