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合伙企业对于所欠的债务,应该先以其全部财产予以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偿还合伙的债务如果多于了自己应该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利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