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的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是否正确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文行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电报紧急程度办结时限为“特提”1天内,“特急”3天内,“加急”5天内,“平急”10天内。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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