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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除个别厂房造成的商业损失有没有赔偿
释义
    该篇内容指出,因拆迁停产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可以通过相应的赔偿来弥补。具体补偿金额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生产经营期限等因素来确定。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生产经营损失补偿。此外,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具体明确,拆迁群众在签字前应仔细审查条款,并可保存录音录像等证据。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个别工厂因拆迁停产而遭受的生产经营损失,可以通过相应的赔偿来弥补。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生产经营期限等因素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拆迁补偿协议有哪些情况不能签订。被拆迁人应注意以下条款: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房的面积、标准和位置;
    (3)产权交易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
    (五)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得签订空白协议和内容不明确的协议。
    虽然以拆迁补偿协议的形式采取空白协议、不明确协议是违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因举证难而陷入被动。
    提醒大多数搬迁群众,不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协议上签字。他们在签字前必须仔细审查条款。同时,他们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可以主动保管录音录像等证据。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当事人因拆迁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所应得到的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拆迁项目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根据《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确定。拆迁补偿的标准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用途、拆迁面积、拆迁户的合法收入等因素确定。
    拆迁补偿的货币形式可以是房屋、金钱、物品等。拆迁补偿的金额应当与拆迁项目的土地面积、拆迁用途、拆迁户的合法收入等因素相适应。拆迁补偿的支付期限应当与拆迁协议的期限相一致。
    拆迁补偿是拆迁当事人因拆迁行为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所应得到的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结语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因拆迁停产而遭受的生产经营损失,可以通过相应的赔偿来弥补。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生产经营期限等因素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对于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应注意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房的面积、标准和位置、产权交易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具体明确,否则被拆迁人可能陷入被动。因此,提醒大多数搬迁群众,在签字前必须仔细审查条款,同时可以主动保管录音录像等证据。
    法律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03-01)\t第二十条\t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08-01)\t第二十六条\t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08-01)\t第十二条\t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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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