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支付令的费用? |
释义 |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申请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不需要再承担其他对待给付;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适用公告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程序: 1、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相关材料; 2、法院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后通知债权人,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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