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 退休 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 、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 退休工资 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 养老金 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