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大于买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租赁大于买卖的法律规定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承租人有权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需经出租人同意。买受人不能以成为租赁物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存在。原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所有权移转时基本终止。我国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应注意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租赁大于买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力 1、“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及对抗效力 通俗地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房屋有租赁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新房主无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约定到期时,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于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约定,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也一并遵循。 2、原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出租人因让与租赁物而脱离出租人的地位,与承租人之间不再发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出租人不能再向承租人请求租金支付,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了时,不再向原出租人履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所有权移转时基本终止。 综上所述,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使受让人与原出租人之间发生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的是,其必须承受原出租人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承租人之间直接现实发生租赁关系,订立租赁合同的原当事人之间因原出租人地位的丧失,基于租赁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在两者之间也随即终止。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因此我们在必要的时候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和第七百二十五条。根据这些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意味着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因此,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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