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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林木盗窃法是怎样的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一、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四)犯罪主体不同。
    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二、盗伐林木怎么举报
    (一)向森林公安举报:拨打当地森林公安电话。陈述事件原委。
    (二)向本地公安局举报:拨打110。并提供相应证据。
    可以拨打举报电话、投递举报信件(注明案件举报字样)以及来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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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