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血液酒精含量137mg/ml,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判处缓刑? |
释义 | 被告人黄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辩护人认罪认罚,并请求适用缓刑。经查明事实,黄某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黄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分析 被告人黄某,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损失,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有正当职业与稳定收入,承担照顾家庭与赡养老人的责任。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2022年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本市天桥路段时,车头与路中隔离栏发生碰撞后,再次与由董某驾驶的车辆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黄某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40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黄某向董某赔偿并获得董某的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结语 被告人黄某,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经查明,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后,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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