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①明确了代管人的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 ②增加了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①取消了原来的申请人顺序限制; ②死亡日期:法院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原来是判决宣告之日) ③撤销死亡宣告后: 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的情况增加了: 配偶向 婚姻登记 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