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超过60天,要怎么补救 |
释义 | 劳动者中断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失业证并申领失业保险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证的视为已就业,需再次失业才可申领。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保机构,失业人员凭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社保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出具证明并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需在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分析 再次失业时才可以领取。劳动者中断就业之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级,办理失业证,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在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对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一般为30日或者60日。在法定期限之内没有办理的,视为已经就业,需要下次失业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补发补救的,除非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结语 失业人员在中断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失业证并申领失业保险金。各地对申领期限进行了规定,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视为已就业,需等待下次失业才可再次申领。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需在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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