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
释义 | 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限制、变更规定及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签署需在30日内完成,履行一般无时间限制。合同内容包括双方权益、履行期限等。变更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得变更实质性内容。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以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法律分析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有时间限制,期限最长是30日,履行一般没有时间限制。采购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能否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能变更。法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时,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的内容进行变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结语 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限制为30日,履行一般没有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根据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但禁止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以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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