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益性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在工作期间,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每个地区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各不相同,如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按青海最低工资标准,省级就业补助资金补贴70%,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不低于30%。 法律依据: 《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岗位补贴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具体为: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省级就业补助资金补贴70%,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不低于30%。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补助。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补助资金的额度,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地方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不得从省级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