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严格院区出入口管理,强化三级预检分诊,设置疫情防控专用诊室,对急诊留观、抢救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立急诊缓冲区,推行急诊专家组模式,实现急诊、住院有效衔接;加强住院管理,实现病区内外门禁系统全覆盖,实施24小时专人管理,严格落实进门测温验码、流调登记等措施,建立病区准入证管理制度,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病房实现了全封闭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