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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护士有责任吗,医疗事故中漏诊的情形
释义
    一、医疗事故护士有责任吗
    发生医疗事故后,护士有没有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护士有过错的,护士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中漏诊的情形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
    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
    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
    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
    糖尿病治疗过程中发生了眼底出血;
    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病毒性肝炎;
    乙肝同时患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肺炎、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
    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护士在医疗事故中有过错的,护士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存在重大过错的,有可能吊销护士的职业资格证书。
    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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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3: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