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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的权益有哪些
释义
    本文简要分析了小区业主权益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除外。业主共有范围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以及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此外,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也在文中进行了阐述。
    法律分析
    在城市化过程中,小区居民的权益是所有小区居民共同享有的合法权益。小区内,有业主共同享有的权益,也有业主单独的权益。本文就小区业主权益相关内容作简要分析。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业主提供决策支持和管理服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有权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和解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业主提供决策支持和管理服务。
    结语
    小区业主权益是所有小区居民共同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除外。业主共有范围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以及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此外,业主还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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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