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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住房公积金要怎样转出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住房公积金转出操作程序的规定和流程。职工需要向转出单位的公积金经办部门提供转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号、个人客户号和新单位缴存银行的准确信息。转出单位需要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一式五联并按照规定填报,然后提交申报资料。内部转移(未转网厅单位)直接向缴存银行提交以下资料:《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一式五联(原单位加盖公章或单位授权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住房公积金转出操作程序的规定,职工需要向转出单位的公积金经办部门提供转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号、个人客户号和新单位缴存银行的准确信息,以便转出单位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转出单位领取下列表格并按照规定填报。
    《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一式五联
    领取方式:由于表15作为记账凭证,只能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服务大厅领取,不能进行网上下载和复印。
    3、转出单位提交申报资料。
    内部转移(未转网厅单位)直接向缴存银行提交以下资料:《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一式五联(原单位加盖公章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表格填写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工个人客户号、转出单位缴存登记号、转出缴存银行、转入单位缴存登记号、转入缴存银行等信息);
    内部转移(转入网厅单位):向原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个人客户号、新单位客户号、新单位名称,即可办理转移。
    二、外部转移应向中心提交的资料
    (1)单位异地转移申请一份;
    (2)职工个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经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原件一份;
    (3)转出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一份。
    3、内部转移业务,由转出缴存银行直接受理,单位填写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各项信息均正确的,银行发送转移信息成功;向转入机构发送转移信息失败的,转出单位应核实所填制信息的准确性,以保证成功转移。银行转移业务办理完成,加盖转出银行业务章,将《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返回单位一联;
    4、外部转移业务,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后,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审批表》一式四份,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签字确认,加盖中心缴存审核章,退单位一份,已发放了联名卡的职工由中心会计部门统一实施转移;未发联名卡的职工仍需单位开具支票到缴存银行办理转移。
    5、已办理托管的职工在新单位入职的需办理转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原单位开具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个人凭证联、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号、个人客户号信息直接到中心托管窗口办理,具体流程同上。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加建自住住房。同时,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用于建造、翻建、加建非自住住房。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成都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内部转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的转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转移人需要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并且需要已经连续满6个月以上。此外,转移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总之,成都住房公积金可以进行内部转移,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您需要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建议您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结语
    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操作程序已明确规定,职工需要向转出单位的公积金经办部门提供转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号、个人客户号和新单位缴存银行的准确信息,以便转出单位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出单位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一式五联并按照规定填报,然后提交申报资料。内部转移(未转网厅单位)直接向缴存银行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一式五联,内部转移(转入网厅单位)向原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个人客户号、新单位客户号、新单位名称即可办理转移。外部转移应向中心提交单位异地转移申请、职工个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转出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然后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后,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审批表》一式四份,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签字确认,加盖中心缴存审核章,退单位一份,已发放了联名卡的职工由中心会计部门统一实施转移;未发联名卡的职工仍需单位开具支票到缴存银行办理转移。已办理托管的职工在新单位入职的需办理转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原单位开具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公积金归集表15)个人凭证联、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号、个人客户号信息直接到中心托管窗口办理,具体流程同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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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