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公积金转入成都条件包括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该业务允许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成都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审核受理、信息传递、信息与资金转出。外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并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地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成都公积金中心。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通 法律分析 一、申请流程 职工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若要在本地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成都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各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2.审核受理。 分中心、各管理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分中心、各管理部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外地公积金中心)。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外地公积金中心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外地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外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成都公积金中心。 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成都公积金中心,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成都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外地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地公积金中心。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转移接续前,需先将原住房公积金关系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 转移接续时,需提供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资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书》; 3.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核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移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并确保资金安全; 4.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转移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及时划入转入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 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档案,并长期保存。 因此,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需要提前准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以确保资金安全。 结语 外地公积金中心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根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审核通过的,外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成都公积金中心,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成都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审核入账,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外地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成都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地公积金中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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