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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是什么2023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条件和流程。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自己和配偶、父母、子女中有一方发生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如购买商品房、购买再交易住房、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等。
    法律分析
    如果职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 租房自住;
    4. 自己和配偶、父母、子女中有一方发生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2)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4)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
    *注: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身份证明材料说明: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委托提取不可代办;
    (4)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职工和用人单位已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
    2.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 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4. 所在单位未出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问题;
    5.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其他条件。
    如果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同时,住房公积金提取也有一定的限额和利率,具体规定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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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