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发工资,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否需要离职证明? |
释义 | 离职前后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辞退和辞职等劳动争议。劳动者需在离职后一年内,携带相关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不需要的。当事人可以在离职前,也可以在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只要劳动者是在从辞职那天算起一年内,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相关证据复印件、证据清单和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拓展延伸 劳动者维权:不发工资时申请仲裁,是否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在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当遭遇不发工资情况并决定申请仲裁时,是否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离职证明是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终止的文件,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然而,在申请仲裁时,离职证明并不是必需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的离职情况,例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离职通知等文件。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不发工资的情况,并做出相应的裁决。因此,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不仅仅依赖于离职证明。 结语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申请劳动仲裁并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离职前或离职后一年内,携带相关材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虽然离职证明是一种常见证明方式,但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离职通知等来证明自己的离职情况。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充分准备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不仅仅依赖于离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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