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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怎么申报
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由其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
    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
    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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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