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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要满足什么证件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条件,以及办理地点。申请人需要提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或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等资料。办理地点为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市政务中心6楼市交通
    法律分析
    一、成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或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5.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交规定的资料。
    2、资料错误的,可当场更正;资料不齐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3、资料齐全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5、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开业的经营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条件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四、办理地点
    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机构行政层次是市级才有权利审批的,所以办理地点是在: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市政务中心6楼市交通运输局窗口。
    拓展延伸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其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道路运输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5. 道路运输企业税务登记证;
    6.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 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
    8. 车辆道路运输证;
    9.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10. 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1. 资金管理制度文本;
    12. 投入车辆数量说明;
    13. 投入人员数量说明;
    14. 经营线路、班次的说明;
    15. 服务质量标准;
    16.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17. 安全管理制度;
    1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 服务质量记录和统计;
    20.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综上所述,成都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企业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车辆道路运输证、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资金管理制度文本、投入车辆数量说明、投入人员数量说明、经营线路、班次的说明、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记录和统计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结语
    成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或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办理地点为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市政务中心6楼市交通运输局窗口。申请人提交规定的资料后,可当场更正资料错误的,也可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申请材料。资料齐全时,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将向申请开业的经营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1-12-17)\t第三十四条\t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04-29)\t第一百二十一条\t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民用航空法(2021-04-29)\t第六十三条\t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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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8: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