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户口结婚迁入要满足什么手续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户口结婚迁入的步骤和集体户口迁入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入需要携带不同的证明文件和证件,如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市内户口迁移证等。对于集体户口,需要提交集体户口卡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不能提交集体户口卡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卡复印件。办理完结婚证后,户口就不能再挂靠在集体户口中了,需要尽快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 法律分析 一、成都户口结婚迁入步骤: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请携带以下证明文件及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 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 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需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且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需交照片一张; 4. 因结婚而迁入的,需持结婚证; 5. 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需提供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注意: 1、居民因结婚,需在市区和同一县(市)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人户一致、正当合理”的原则,由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实行“网上迁移”的地区,可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二、集体户口迁入 1、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办理结婚证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3、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持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4、集体户口的也可以办理结婚证,需要提交本人集体户口卡原件和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5、不能提交集体户口卡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6、不过办完结婚证后,户口就不能再挂靠在集体户口中了,当务之急是赶紧买个房子把户口迁进去,二手的也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在办理户口迁入时需要进行以下手续: 1. 准备相关材料:迁入人需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仅限学生户口不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缴纳相关费用:根据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迁入人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具体金额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3. 申请户口迁入:申请人需向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提交《户口迁入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综上所述,成办理户口迁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户口迁入并获得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户口迁入手续。 结语 成都户口结婚迁入步骤如下:办理市内户口迁入,请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且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需交照片一张);因结婚而迁入的,需持结婚证;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需提供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实行“网上迁移”的地区,可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需提交集体户口卡原件和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口卡复印件。办理完结婚证后,户口就不能再挂靠在集体户口中了,当务之急是赶紧买个房子把户口迁进去,二手的也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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