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族成员能否互相关联和继承? |
释义 | 继承权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相关,只有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相互继承。放弃继承权需要签订协议,并不能要求金钱补偿。转继承后的代位继承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通常支持该主张。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放弃继承权时,其应继承的遗产将转给其继承人,除非遗嘱另有安排。《民法典》规定了以上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一、继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互相进行继承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并且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可以相互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协议可以要钱吗 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协议不可以要钱,要钱就不是放弃,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是有效的,必须签定相关协议证明。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将继承的份额要回。 继承未开始,可以反悔,不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转继承之后还可以代位继承吗 目前法律对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一般是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继承权利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结语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是建立在扶养关系基础上的,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并且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才可以相互继承。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后,不能再要回继承的份额。至于转继承后是否可以代位继承,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一般支持转继承后的代位继承权利。以上为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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